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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粮油批发商G老板找到我们律师团队称,本市一家餐厅长期在我这里购买粮油、调料,现仍有部分尾款未付清。我多次找这家餐厅的经营者S对账,他始终置之不理。后来我报警了,在警察的调解下,S给我写了一张欠条。但现在这家餐厅已经关门停业了,欠款人S也下落不明了,因此,我想委托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回欠款。
办案律师查阅了G老板提供的欠条,在这份欠条上,载明了双方各自的姓名、欠款金额、以及欠款人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等基本要素,这份欠条足以证明欠款人S拖欠货款的事实成立。因此,办案律师接受G老板的委托,前往法院依法起诉欠款人S支付拖欠的货款和违约金。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欠款人S支付G老板货款和违约金。
判决书生效后,且履行期已过,但欠款人S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办案律师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欠款人S的财产。
本案经过执行程序,法院查封、冻结了欠款人S的财产,并将执行到的财产划转给G老板,实现了G老板应得的财产利益。
【律师评析】
通过办理本案,温馨提示各位债权人,在起诉追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对账,及时形成欠款凭证。
很多从事经营活动的债权人,不注意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对账,或者在对账后,又没有留下确切的证据,导致维权工作停滞不前。
实践中,有些对账行为是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开展的,但这种方式在遇到欠款人沉默不言或者提出反驳意见时,很难被认定为形成有效的欠款凭证。因此,建议债权人向本案的G老板学习,尽可能的让欠款人在对账后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的成立。
二、起诉后,债权人没有义务通知欠款人起诉事宜,慎重提出保全申请。
起诉欠款人,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是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的诉讼措施。而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有义务通知欠款人起诉事宜,这不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
试想,在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你通知了欠款人起诉事宜,这不是明显告诉欠款人:“你可以转移、隐匿财产了”,反而让本方处于被动状态了。
所以,在起诉欠款类案件时,非不必要尽可能不要通知欠款人起诉事宜,通知的行为是法院依据职权完成的送达工作,债权人没有义务去通知欠款人。
而如果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要慎重决定,当保全的财产达不到起诉请求的金额时,也会产生打草惊蛇的情况,不利于债权实现。
在起诉欠款类案件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维权措施,灵活运用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减少实施多余的工作,争取通过起诉的方式努力实现自身的财产利益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