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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曾先生负债给付女方30万彩礼,步入婚姻后仅3个月,双方便闹起离婚,曾先生要求退还彩礼,遭到女方拒绝,于是起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求呢?
“法庭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情况,然后进行了调解。”2月24日,办理此案的新市区人民法院安宁渠人民法庭法官刘萌说,双方同意离婚,女方向男方返还25万元彩礼。
一年前,原告曾先生与被告林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来谈到订婚时,女方家要求30万彩礼,曾先生为了顺利结婚,于是向亲友借钱凑够彩礼钱。
虽然订婚了,双方却并未深入了解。当步入婚姻后,曾先生和林女士时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很快破裂。结婚仅三个月,曾先生和林女士都意识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曾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退还30万彩礼,林女士只同意离婚,不同意退还彩礼。
近日,曾先生无奈下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我家是普通农村家庭,我在这里工作也不稳定。”庭审中,曾先生称,30万元彩礼是一家人东拼西凑加上借钱凑齐的,因给付大额彩礼给家庭造成了负担,现在走到离婚这一步,希望对方能返还彩礼。
林女士则认为,彩礼就是为结婚而给付的,双方已经结婚,彩礼不应当返还。
刘萌法官在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后,他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二人结婚经过、婚后生活情况以及婚姻关系是否延续的想法、彩礼数额和实际使用情况等。
通过初步沟通,了解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在彩礼数额返还问题上,双方争议较大。
“30万彩礼并不是一个小数额,对于男方家庭来说,确实已经造成负债。”刘萌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并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经济水平以及地方习俗等因素,向当事人摆事实、核证据、讲道理。
在法官几次耐心调解后,最终,曾先生与林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林女士退还曾先生彩礼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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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过高的可要求按比例返还
“彩礼,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刘萌说,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且彩礼确已给男方家庭带来负债,综合双方实际情况,通过调解,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刘萌说,在实际生活中,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