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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流法庭前往尖峰镇长田村,巡回审理了一起涉肥料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黄某觉从原告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钾肥和复合肥,但未按约支付肥料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何海瑜在查阅卷宗后,发现虽已向当事人送达庭前材料,但经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知晓,被告因忙于管理种植果树,加上距离法庭较远,无法抽出时间过来开庭。何海瑜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与书记员前往被告的种植地进行巡回审判。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肥料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由于种植收益亏损,致使无法偿还上肥料款。被告的承包地目前仍处于继续种植,还处于未收成阶段。故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提出考虑被告正在种植投入阶段,无法拿出资金偿清肥料款,短期内先通过分期来偿还一小部分肥料款,待其种植收成结果取得收益后再偿清剩余大部分肥料款。
最终双方当事人均采纳了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