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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张某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女儿梁甲,2005年生育儿子梁乙。2013年梁某向梁丙借款 20000 元(未用于家庭开支),至今未归还。2016年梁某向某银行贷款 20000 元,贷款期限为 3 年,张某在申请人配偶处签字。2019 年梁某向某银行贷款 20000 元,贷款期限为1 年。2020年梁某向某银行 20000 元,贷款期限为 3 年,梁丁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后梁某因与张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查,2016年贷款和2019年贷款已还清,2020年贷款属于2016年贷款续贷,法院判处2020年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梁某2013年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梁某个人承担。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舟山讨债公司提示
案例中2016年梁某的债务是得到了其妻子张某的认可的,根据法条,这笔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而梁某2013年向梁丙借的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而是用在了其他方面,因此,这笔钱应当由梁某个人承担。这就告诉我们,在婚姻关系中,所负债务并不完全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要注意是否用于家庭开支,是否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则夫妻双方都有义务清偿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均要共同偿还,乃至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也应当对夫妻共债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婚内债务如何承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所以,当婚姻关系走向尽头,往日的爱恨可以一笔勾销,但婚姻中债务的承担责任需要厘清,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承担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