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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近期本团队代理了一起“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案中涉及到一张欠条是否有效的问题,鉴于其是日常生活中的高发问题,今天特此解释。 王某、朱某和刘某在疫情期间约定合伙做直播销售珠宝。事前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王某因出资最多,对外代表合伙团队;三人按照投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若退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但生意开始后连续两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朱某觉得资金压力山大,要占股最多的王某退还其投资款。具有多年商业经验加之自身资金也紧张的王某便要求按照合伙协议清算完毕后再决定好如何退款。可朱某等不及,便开始利用其作为王某某物业方和珠宝鉴定方的优势地位对王某各种施加压力:先是不配合网络销售订单的物流配送,又反复给王某的珠宝鉴定证书涨价。 王某架不住朱某各种捣乱,最终给朱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不过却要求朱某备注清楚“珠宝鉴定证书从此刻恢复原价”且在共同的群聊里把涨价或回复原价的事儿说清楚。或许当时朱某觉得拿到“欠条”就可以此要求王某“偿还款项(退还投资款)”吧!就同意了王某的这两个要求。 拿到欠条后的朱某也就此开始了向王某催债,但王某并没有还钱,于是朱某便依此“欠条”为证据,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尤其是诉状里还写了“经过清算”后,王某决定退还朱某多少钱,但并没有提交任何带有清算的证据。 此外,与王某上述两个请求不谋而合的是,在首次开庭时朱某又补充了一些含有“珠宝鉴定证书自王某书写欠条后回复原价”的物证。庭审中,王某也坚持该“欠条”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解散合伙尚未履行清算手续,在这之前不同意给朱某退款。 因该案尚未终结,故不宜提前公布结果,在此先不公布。那么今天先考一下各位看官,你们觉得该案中“欠条”可以作为王某与朱某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依据吗? 其实,通常情况下“欠条”是可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据的,但却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从来不是看孤证的,不仅要结合“欠条”产生的渊源背景,是否反映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案件中其他事实情节的关联关系等进行综合衡量后作出裁判结果。说到这里,各位看官觉得王某书写的“欠条”会作为朱某主张债权的依据吗?请等待答案出来后与你的想法做对照吧,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