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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史某因买房向胡某借款,后史某却将借款归还其他欠款人,致使其无力向胡某偿还借款。
一个月后,胡某以磋商为由至史某家中假意约见史某,见面后将史某绑上车并强行带至其公司办公室并加以控制,非法剥夺史某人身自由长达五日直至史某归还借款,期间还多次对史某进行威逼恐吓。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胡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遂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巢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债务人理当以诚信为本,按时履约归还借款。出借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用合理的手段与方式讨要债务,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诉讼等途径来依法维权,切勿因讨债心切采用违法手段来救济自己的权益,否则不仅可能无法及时、有效讨回欠款,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舟山讨债公司来源:巢湖检察